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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化名屈非凡,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曾某某儿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曾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乡村基金茂珑悦店内和九龙坡区**苑**栋**-**的家中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3900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化名屈非凡,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向某某侄儿当兵为由,骗取向某某与其亲属在重庆市渝北区等地向其支付现金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24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3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检察官助理:袁洽伍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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