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5月25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 0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至2020年2月初,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女朋友邬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房间同居期间,许某某向邬某某虚构投资“POS机项目”赚取利息为由,多次骗取邬某某资金40994元,期间许某某以返还利息的形式返还邬某某资金5270元。2020年2月份,邬某某要求许某某将所谓的投资款进行归还,许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区**房间,多次使用QQ号码61338****冒充所谓投资的POS机厂家的客服人员与邬某某进行聊天,以退还邬某某投资资金需要缴纳冻结金、押金、做银行流水资金的名义,多次骗取邬某某30000元,所获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0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司法所办公室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骗取他人财物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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