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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9月22日、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将瑞安市飞云街道云江嘉园内空置的两套政府公租房9幢109室、14幢102室更换门锁。同年4月13日、6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冒充其系云江嘉园9幢109室、14幢102室的房东,将该两套房分别租给被害人汪某某、被害人林某某,骗取租金9600元、4000元。 

2020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江嘉园小区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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