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020 年2月19日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无口罩可供贩卖的情况下,在昆明市盘龙区**广场**中心和五华区**城,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先后骗取李某某、徐某某、万某某等11名被害人购买口罩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22300元。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以投资买纪念币、帮助调动工作、帮助购买房子等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殷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54904.48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以投资做生意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昆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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