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许驰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驰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15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驰伟伙同他人在“闲鱼”平台上发布虚假出售摩托车的广告,以支付定金、发货后补齐货款等理由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30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被害人黎某某通过“闲鱼”平台添加被告人许驰伟等人的微信购买摩托车,被告人许驰伟等人以支付定金、支付尾款及物流问题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5500元。
2.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朱某某通过“闲鱼”平台添加许驰伟等人的微信购买摩托车,被告人许驰伟等人以支付定金、支付尾款及物流问题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许驰伟在钱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驰伟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驰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驰伟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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