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与凤阳县**镇居民陈某某通过“陌陌”APP认识并互加微信,许某某通过发送女性照片、使用变声软件通话等方式将自己虚构成女性“刘某某”与陈某某保持恋人关系,陈某某信以为真,在此期间许某某多次使用“母亲生病”、“家庭困难”、“购买化妆品”等借口让陈某某转钱。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3月10日,陈某某通过发送微信红包及转账给许某某共计884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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