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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号楼**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在CCTV证券资讯频道金股期谈栏目做讲师,对股民进行投资教育。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网络授课,对赵某某等学员进行股票知识培训。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虚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母亲重病需要手术等事实,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51万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阮某某人民币5万元、冯某某人民币30万元(已退还18万元)、涂某某人民币64.1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将上述资金投资股市,全部亏损。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报案材料、QQ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股票交易明细、收到条、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尹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冯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晶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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