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村**号,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趁其女友李某甲睡觉之际,使用其手机,冒充其身份,与其妹妹李某乙进行微信聊天,在骗取李某乙信任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当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次日又通过支付宝转账3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将上述人民币13000元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至自己账户内,并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删除。后因被害人李某乙让李某甲还款时,二人才得知真相。经多次催要,被告人许某某陆续退赔人民币6000元。赃款用于还债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等;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询问笔录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询问笔录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对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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