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64号
被告人许某雄,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村东湖小区**街**号**。2016年1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雄于2020年1月8日至1月13日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普宁市池尾街道龙华里“**住宿”**号房、普宁市**街道**街道**,虚构2020年1月7日晚其与被害人洪春燕二人乘坐的网约“滴滴”车司机是其朋友,该“滴滴”车司机载他们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后又去载其朋友时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现要其承担部分责任的事实,对被害人洪春燕多次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洪春燕人民币4280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接受材料证据清单、辨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3.被害人洪某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许某雄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度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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