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6********,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里**号**室(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桥**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9日,由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许某某冒充**动力公司的“车经理”,在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润发购物中心肯德基店内,以招聘被害人倪某某至**动力公司上班为由,骗取被害人倪某某支付的住宿费人民币3600元。
2. 2019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谎称自己是安镇**火锅店股东,急需用钱,以转让5股股份等名义,于2019年8月16日、8月19日各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0元、4500元;后被告人许某某谎称自己又是上海闵行区**火锅店股东,以转让5股股份等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约定签订合同。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春潮花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让高某某冒充安镇**火锅店老板刘某某的妻子到场。
2019年9月9日、9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再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500元、2500元。
之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催讨火锅店分红,被告人许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间2019年10月24日让高某某冒充火锅店工作人员给王某某打电话,称许某某在上海坐出租车时被人抢劫并用刀捅伤,在上海一家医院的重症监护室。被告人许某某再以火锅店负责人的身份和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聊天,被告人许某某再以刘某某不同意,需补差价等理由,先后于2019年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8日、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8日、12月20日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00元、500元、970元、5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共计人民币6970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和涉案人员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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