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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路**号之**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有一个白沙县河道及生态清淤疏浚项目,如投资可赚取人民币300万元骗取张某某的信任。随后,许某某于2018年8月6日至9月2日期间,多次以投资白沙县河道及生态清淤疏浚项目需要钱周转为由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声明、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录音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弋某某、符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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