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院**公寓**栋**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至2014年10月1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赠送宠物猫的链接信息,引诱被害人加其QQ或者微信账号领养宠物猫,然后冒充物流客服先后以支付邮费,押金、汇款出错解冻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向其发送的收款二维码支付有关费用,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4068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和网络赌博。
1. 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刘某某在网络上看到许某某发布的领养宠物猫信息后,即通过添加QQ号联系许某某想领养宠物猫,随后许某某先后以邮寄宠物需要支付运费、资金冻结需要解冻等理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3628元。
2. 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网络上看到许某某发布的领养宠物猫信息后,即通过添加微信联系许某某想领养宠物猫,随后许某某以邮寄宠物需要支付运费、押金,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涉案手机、银行卡、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交易明细账单、谅解书等;2. 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涉案手机数据;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认罪认罚,并有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许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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