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许某某产生在电信网络上以买卖口罩为幌诈骗他人钱财念头,遂搜索加入口罩买卖交流群,在群内或发布虚假出售信息,或主动添加发布求购信息人员,假称可以提供口罩产品,借机诈骗对方钱财。
2020年3月4日,许某某在交流群内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发布的口罩求购信息后,主动添加王某某账号,以通过快递方式交付口罩为由,先后两次骗取王某某转账现金6690元。
2020年3月7日,许某某在交流群内看到被害人袁某某发布的口罩机配件求购信息后,主动添加袁某某账号,以交定金为由,骗取袁某某转账现金1000元。
2020年3月8日,被害人屈某某在交流群内看到许某某发布的口罩出售信息后添加了许某某账号,许某某以通过快递方式交付口罩为由,先后三次骗取屈某某转账现金8700元。
2020年3月9日,被害人乔某某的亲属在交流群内看到许某某发布的口罩出售信息后,将许某某账号发送给乔某某联系购买口罩耳绳,许某某以交定金为由,骗取乔某某转账现金2500元。
综上,许某某共实施电信诈骗活动4起,得款18890元。案发后,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王某某的被骗钱财进行了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无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屈某某、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兴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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