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QQ邮箱群发“六合彩必中”的广告,后以“六合彩必中特码需要交资料费、会员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等十多人共计人民币2774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幢**室的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位于陕西省灵石县**镇村**号的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6576元。
3.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位于晋江市**镇**村**公寓的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750元,取得谅解。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户籍信息、、谅解书、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徐某乙、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