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花苑东**区**幢**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袁某某通过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介绍孕妇,采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将孕妇以单位职工名义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生育保险基金。
其中,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在孙某某指使下,为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安徽籍孕妇吴某某、陈某某、毛某某、姚某某、雷某某偷开生育保险联系单,骗取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计人民币232632.64元。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生育保险联系单等;
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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