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4********041227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南星村**宋屋桥小组**10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主动联系吸毒人员肖金华肖某某,提出帮肖金华肖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肖金华肖某某跟许书增许某某说买到冰毒后大家一起吸食,后肖金华肖某某通过微信将400元钱转给许书增许某某,许书增许某某驾驶皮卡车从会昌县西江镇来到瑞金市象湖镇,在红都大道米兰大酒店门口向一名瑞金籍男子(身份待查)以380元的价格购买一小包冰毒(经称量,净重为0.29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许书增许某某处查获疑似冰毒结晶体一小包。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小包疑似冰毒结晶体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结果均不含冰毒、K粉、海洛因等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金华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将一包0.29克结晶体误以为是冰毒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不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实施贩毒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书增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