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8月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3年10月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于2014年12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拘留;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2月17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22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与洪湖二街交叉口西南角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与洪湖二街交叉口西南角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与洪湖二街交叉口西南角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约1.5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与洪湖二街交叉口西南角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往来记录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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