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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广东省韶关市,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1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给吸毒人员谭某某,向其借四百五十元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询问谭某某是否要购买毒品,价格为三百五十元一克,谭某某即向许某某购买两克的毒品,并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七百元和许某某借的四百五十元,共计一千一百五十元转给许某某。直至当天晚上21时许,许某某打电话约谭某某到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将两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8克给谭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二、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微信号:捌零贰)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曾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以四百元一克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曾某某答应了,并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四百元转给许某某,后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给曾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2、2018年3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曾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三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并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曾某某,曾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三百元转给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3、2018年3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曾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三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并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曾某某,曾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三百元转给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三、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胡某甲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三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后通过微信告诉胡某甲其有毒品出售,价格为每小包三百元,并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下乡**村**号胡某甲家中交易,双方到达上述地点,许某某和胡某甲就去到旁边的一条小巷内,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胡某甲,胡某甲则给了许现金三百元的毒资,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2、2018年3月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胡某甲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三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后通过微信告诉胡某甲其有毒品出售,价格为每小包三百元,并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下乡**村**号胡某甲家中交易,双方到达上述地点,许某某和胡某甲就去到旁边的一条小巷内,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胡某甲,胡某甲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三百元发给了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四、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17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谢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三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并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谢某某,谢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三百元转给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五、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月1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黄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后通过微信告诉黄某某其有毒品出售,价格为每小包三百元,并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上述地点,后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黄某某,黄某某则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分别发给许两百元和一百元两个红包,共计毒资三百元发给了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六、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1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余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三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并约定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余某某,余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三百元发给了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2、2018年3月18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余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三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并约定于当晚20时许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余某某,余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三百元发给了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3、2018年3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吸毒人员余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五百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答应了,并约定于当晚20时许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口交易,双方到达**镇**附近的**超市门口,许某某就给了一小包使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给余某某,余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五百元发给了许某某,后双方各自离开交易现场。

以上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给他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总重量约为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许某某的honor牌黑色手机一部;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主机资料、通话记录;

2.证人谭某某、曾某某、胡某甲、谢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抓获、指认现场、称量取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涉案财物许某某的honor牌黑色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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