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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五华区**办事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2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村公交车站附近向吸毒人员梁某某以人民币300元、600元、280元、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四次。毒品“小马”已被梁某某吸食完。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村一座桥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以人民币300元十颗毒品“小马”的价格贩卖毒品一次。毒品“小马”已被王某某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证人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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