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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37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98********,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11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1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许某某在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后,转给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500元购买了0.5克冰毒,后王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双岗长寿国际酒店房间拿走冰毒,许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于11月21日再次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交易记录截图;5.同步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冰毒系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0565****);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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