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3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06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25日因为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平度市南关市场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2、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平度市**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