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时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接受田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3号“恒9宾馆茶楼”外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称量报告、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勘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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