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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路**院**单元**号。198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证人傅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派出所内,与被告人许某某电话约定前往许某某住处附近购买1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住处附近(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57号楼一层楼道内)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在许某某家中及其身上起获毒品共计2.19克。经鉴定,起获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抓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代理检察员:  陈雅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五册。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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