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路**酒店门口,将两小包毒品“K粉”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证人潘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涉案毒品“K粉”两小包共1.36克(检出氟胺酮成分)、许某某作案用手机1部。许某某被抓后,配合民警将其上家伍某某、俞某某抓获归案,另经许某某举报,民警抓获了林某某等贩毒或吸毒人员若干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
2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国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共5张;
3.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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