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5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镇**村委会**村家中以100元人民币贩卖1包毒品给林某某,交易完毕后俩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林某某身上缴获其刚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的毒品1包,从许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包、人民币184元及手机1部。经鉴定,缴获的3包毒品净重0.7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款已存入非税收财政账户,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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