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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5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村委会**村家中以100元人民币贩卖1包毒品给林某某,交易完毕后俩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林某某身上缴获其刚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的毒品1包,从许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包、人民币184元及手机1部。经鉴定,缴获的3包毒品净重0.7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款已存入非税收财政账户,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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