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住湛江市霞山区**市场附近出租屋,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湛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向许某某购买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13日19时许,陈某某的毒瘾发作,使用其手机(号码1304623****)联系许某某使用的手机号1316812****,询问许某某是否有毒品海洛因出卖。许某某表示可以提供毒品,并与陈某某约定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卖2000元毒品海洛因,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银行门口进行交易。商定后,许某某骑摩托车带1小袋约5克的毒品到约定地点,找到陈某某后将毒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 2000元给许某某。

2、2019年8月20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许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银行门口进行交易。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给许某某,许某某将8克多毒品交给陈某某。                                                            

3、2019年8月25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第三次电话联系许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银行门口交易人民币3200元毒品。见面后,许某某将1小袋约8克毒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200元给许某某。

4、2019年8月25日10时许,陈某某携带当天向许某某购买吸食剩余的毒品从湛江市区返回坡头区**镇,经过坡头区**路**超市门口时,被公安民警盘查查获毒品,陈某某供认向许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8月25日14时许,陈某某按照公安民警的安排打电话联系许某某购买毒品,约定许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银行门口交易2400元毒品。许某某按照其与陈某某的约定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公安民警将许某某抓获,当场从许某某身上搜获毒品2小包。经依法称量,陈某某被扣押的毒品净重7.15克;许某某被扣押的2小包毒品净重6.48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检验鉴定,陈某某和许某某各自被扣押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疑似毒品三袋,黑色OPPO手机一部、红色vivo手机一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资料、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补充侦查情况说明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利,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且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许某某曾多次实施毒品犯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最近一次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卷外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