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83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号**栋**室,暂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许某某使用“xudale777”“尼古拉斯管不着”等账号在闲鱼平台发布出售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使用“尼古拉斯管不着”的账户,通过闲鱼平台将一个含有淫秽视频的黄色U盘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审查鉴定,该U盘内有70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2020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使用“xudale777”的账号通过闲鱼平台,将一个含有淫秽视频的红色闪迪牌U盘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审查鉴定,该U盘内有55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账号分别为“尼古拉斯管不着”“xudale777”的卖家通过闲鱼平台向其出售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闲鱼平台聊天记录、订单记录等截图,证实被告人许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向王某某、周某某出售淫秽视频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清单,证实送鉴的红色闪迪牌U盘、黄色U盘内共有125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某的暂住处查获作案用手机、移动硬盘、电脑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鸿誉
检察官助理:张朦丹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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