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街**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末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在其居住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内,多次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进行“推牌九”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赌具等,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民警当场将许某某抓获,并当场收缴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57306元。到案后,许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帮助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视听资料;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祥瑞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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