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许某甲在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幢*号的住房内,纠集许某乙、孙某某倪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10余场,抽头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退出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俞某甲、张某甲、俞某乙、许某丙、李某甲、张某乙、许某丁、孙某某、倪某某、许某戊、张某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许某甲、证人俞某乙、许某丙、李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吴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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