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祝塘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祝塘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11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于2015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华某某、费某某(均已判决)、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2、3月间,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许某某在梭哈赌局中作为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徐某某在赌局中充当工作人员负责抽取庄风。上述人员在江阴市祝塘镇新庄路1号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服装厂内、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175号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晓东管子厂内赌博8场,抽取庄风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检察官助理:徐文静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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