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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工业区旁的**超市内,向刘某某前、许某丙等20余人销售“六合彩”。2019年8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在**超市内抓获正在销售“六合彩”的被告人许某某,扣押“六合彩”销售二联单据、六合彩图纸及手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六合彩”图纸、单据、手机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乙、钟某某、陈某某、许某丙、刘某某前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指认被告人及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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