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社区**号(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曾用名:许某丙,绰号“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许某甲与“老头”“金龙十”(均另案处理)二人合伙,以“保货”的方式,从越南经中越边境1306号、854号(旧48号)、895号(旧37号)、896号(旧36号)界碑附近的“码头”,走私二手高档小汽车进入我国境内,并将车辆驾驶到广东境内交给他人。“老头”负责联系货源,“金龙十”负责在走私“码头”操作,许某甲负责走私车辆出“码头”后在广西境内的安全。同时,许某甲本人以分给“股份”或者直接、间接雇请的方式组织许某丁、杨某某、许某戊、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和被告人许某乙负责控车看路、记账、购买假车牌、接送司机和驾驶车辆等工作。许某乙介绍或雇请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参与走私二手小汽车,其本人负责通知其他人做工、亲自参与和组织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中越边境走私“码头”至高速公路之间控车看路,直至2017年4月许某丁等人被抓获。2015年初,许某甲将自己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许某丁,其本人持有小额“股份”至案发。
经查实,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6日,许某甲参与走私二手汽车766辆,价值人民币120,434,179.29元;许某乙参与走私二手汽车766辆,价值人民币120,434,179.29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许某甲到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同年12月6日,许某甲带被告人许某乙到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冬年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社区**号,联系电话1397709****;被告人许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700****。
2、案件侦查卷壹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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