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65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淘宝网上购买中药材“红木香”6斤用于售卖。2019年9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因肚胀来到许某甲位于临海市**镇**路**号的中草药铺购买红本香,被告人许某甲在没有进行有效识别和确认的情况下,误以为是红木香即卖给王某某。同年9月16日王某某熬成汤药后与其丈夫陈某某一起服用,不久即出现昏迷症状,后被邻居送至医院抢救。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经救治无效后在家中死亡。经检测:该“红木香”符合“钩吻”质量标准;经司法鉴定科学院司法鉴定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某符合服用“钩吻“中毒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急性呼吸衰竭、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继发缺血缺氧性脸病、肺部感染等,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 陈某某服用钩吻中毒后出现脑神经损伤等,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许某甲在家中被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证据先存登记保存决定书等;
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照片、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台州药品检验研究院文件、抽样记录、检验委托书、广东药品检验所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吴某某、程某某、郑某某、陈某丙、郭某某等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科学院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意见等;
7、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使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害人近亲属陈某丙联系电话:1385165****,诉讼代理人胡克强联系电话:1385765****。
2.鉴定文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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