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四不像农用车帮助裴某某家拉运石子垫其巷口内路面,在其车辆行驶至**镇**村朱某甲家门前时,因车辆右后轮陷入路边化粪池,将站在路边帮助其挑电线的彭某某挤至道路北侧墙体,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参与救援,后在案发现场被萧县公安局出警人员当场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前进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