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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7********,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9月1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曾因酒后滋事,于2018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零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零二天,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监视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酒后持刀过失将被害人李某某脸部砍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许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过失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定云峰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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