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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80********,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乡**组**号,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路**号,通过快递将藏有毒品“小马”的包裹邮寄往武汉,该包裹运输至昆明市官渡区**快递分拨中心时被民警查获,并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5.6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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