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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运输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在云南省无固定居所。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随身携带毒品可疑物乘坐号牌为云******的私家车由**至**方向,途经**州**县214国道**至**32公里处**查缉点时被查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用塑料膜、避孕套包裹的红色、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袋,经称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28.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封存、称量、取样、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在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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