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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殷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系东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人,负责此公司承包的位于东台市**镇**路南侧**小区建设项目中第**号楼内外墙粉刷。2019年6月14日,被害人殷某某经他人介绍至许某某负责的**号楼务工,同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安排殷某某至**号楼的**层补墙件洞。后殷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层处的通风井摔下受伤,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殷某某符合胸部脏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东台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小组调查认定,此系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许某某没有安排殷某某在项目部登记造册并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直接安排殷某某从事具有危险性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东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死者殷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人民币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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