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北路**新城**区**栋**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重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重婚的事实
1996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与张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2013年又与刘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为刘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套房产,刘娜于2016年10月22日为其生下一女。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与安徽省宿州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2018年9月2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返还该公司涉案工程款及其他费用2700870.02元,后该公司(上诉期间更名为安徽省宿州**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向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等其他费用合计2700870.0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许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宿州市党风廉政中心移交泗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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