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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肃宁县******号,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在河间市****村租赁哈某某民房存放物品。2019年11月8日,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该处民宅检查发现存有大量出版物,其中涉及5个出版社的18种出版物共计73930(套)册。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有1种4680册正版出版物,17种69250(套)册属于非法出版物,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2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移送文书材料、河间市公安局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哈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董某某、田某某、满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版物鉴定书和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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