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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鸵莲街道**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自2019年7月始,受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路**号**工业区**档工作。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对存放在上址仓库内的化妆品进行打包,同案人“颖哥”(另案处理)负责派单,同案人“小婷”(另案处理)负责客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韩葳美妆店”“维密彩妆店”等,通过网络销售假冒“PERFECT DIARY”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2019年11月,上述店铺销售金额为16214.5元。同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查获假冒“PERFECT DIARY”注册商标的雾色梦境哑光904唇釉1034支、雾色梦境哑光905唇釉1170支、雾色梦境哑光907唇釉958支、雾色梦境哑光913唇釉989支、矿物控油丝滑蜜粉(樱花)602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玫瑰)594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茉莉)528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 (山茶花)587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熏衣草)569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自然白)609盒、轻薄无暇粉底液682支、纤细持久眼线液笔(#01黑色)1274支、纤细持久眼线液笔(#02棕色)1678支、纤长持久睫毛膏6368支、双头六角眉笔204支(共价值人民币8462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销售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5.扣押假冒“PERFECT DIARY”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N0:0004164),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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