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9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股份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8****号“**”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类,包括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有效期自1987年**月**日至1997年**月**日,经续展至2027年**月**日。**股份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540****号“**”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有效期自201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
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系假冒**品牌的机油格、空气格、空调格、冷气格等汽车配件,仍然从他人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并在栖霞区仙林汽配城3栋301室查获并扣押标有“**”、“**”商标的机油格、空气格、空调格、冷气格等汽车配件350件。
经**(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系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比对,本案涉案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28****号“**”、第1540****号“**”商标标识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销售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书证;
4.鉴定报告等书证;
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6.勘验电子光盘、销售数据电子光盘、U盘;
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蒯建欣
检察官助理:张骁骁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6228****)
2.案卷材料四册
3.电子光盘三张
4.U盘一枚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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