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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假冒苹果、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进行销售。2018年12月4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城**栋**单元**号房查获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496件,查获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3111件,分别为手机屏幕总成、手机电池、手机盖板等,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53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配件等;2.书证: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537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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