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30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世家****室(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顶**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从他人处购进的系假冒“d****”注册商标的吹风机,仍在无锡市锡山区**世家**号**室家中,通过淘宝店铺“**专柜”进行销售,共计销售235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50000余元。涉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已向唐某某、袁某某等买家退货40余台,退款计人民币11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无锡市锡山区**路**号**区**栋**室查获假冒“d****”注册商标的吹风机4台,货值金额计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拍摄的物证涉案“d****”吹风机、支架等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淘宝订单、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 颖
检察官助理:邱 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世家**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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