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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销售有害食品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楼**,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双辽市**楼下门市经营“**保健品店”期间,购进“海王”、 “黑金刚-阴茎倍增”口服性保健品,销售额90元。经吉林省吉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海王”中检测出西地那非31.12 mg/g,单项结论为不合格,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黑金刚-阴茎倍增” 中检测出西地那非61.90 mg/g,单项结论为不合格,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许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经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国家第三方检验报告2份、个体户信息、情况说明2份、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指认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销售食品中掺入了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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