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福州市**街道**新苑**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村**坪**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 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通过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生活店”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 “虫草鹿鞭王”,经统计,许某某合计以人民币698元的价格销售180粒。具体是:
1.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淘宝店“**生活店”以人民币118元的价格向南京市栖霞区的被害人孟某甲销售“虫草鹿鞭王”3盒,共计30粒;
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淘宝店“**生活店”以人民币118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某销售“虫草鹿鞭王”3盒,共计30粒;
3.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淘宝店“**生活店”以人民币285元的价格向南京市栖霞区的被害人刘某某销售“虫草鹿鞭王”8盒,共计80粒。
4.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淘宝店“**生活店”以人民币118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孟某乙销售“虫草鹿鞭王”3盒,共计30粒。
5.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淘宝店“**生活店”以人民币59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陈某某销售“虫草鹿鞭王”1盒,共计10粒。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许某某住处查获保健品“Daily STRONG”3盒,共计30粒,保健品“GERMANY MUST STATE”7盒,共计56粒。归案后,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虫草鹿鞭王” 、“Daily STRONG”、“GERMANY MUST STATE”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均为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淘宝订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定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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