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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陈某甲容留卖淫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租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鑫龙鞋厂旁小巷一民房,容留卖淫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小娟”及“多多”(均另案处理)四人在该民房内以性交的方式多次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负责望风,给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及卖淫所用的避孕套,并从中抽成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在民房附近路边望风,卖淫人员李某某在该民房内正要带嫖娼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到房间内提供性服务,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的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提供场所容留4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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