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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集资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汉族,大专文化,住徐州市大屯煤电**村**号楼**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月13日、2019年3月28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做承兑生意、投资理财、开公司、开发金矿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吸收资金。集资后,用于生产经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经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许某某分别向徐州市市区、沛县及大屯煤电公司的王某某、黄某某、方某某、孙某某、秦某某、于某某等58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0803.17万元,还款人民币1011.4017万元,合计人民币9791.7683万元不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许某某供述;

4.​ 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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