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4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省**市,住深圳市宝安区**,曾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供应链经理。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7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栋**楼。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上半年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供应链总监,负责公司的原材料采购、生产以及出货等工作。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许某某利用担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供应链总监的职权,前后共10次收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某贿赂款共计185565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坪山区将许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及微信账户信息,扣押决定书,账户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证书附带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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