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共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以上三支疑似枪支均具有杀伤力,经鉴定是枪支,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光华路蔚海洋网咖内,以现金交易方式购买一支疑似M1911气枪。
2.2016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购买一支疑似格洛克气枪。
3.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汽贸园内,在网上购买一支疑似M4A1气枪。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淘宝交易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秦淮区**路**号**家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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